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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估价协议

发布时间:2020-06-20 11:06:32

海关进口估价协议

为了实现多种贸易政策措施,特别是从价税,需要对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大件运输一般是指大设备的运输配送。大件是在重量、体积上占有优势的物品,在运具上,大件物品有严格要求,不是一般的运输车辆可以完成运输的,需要用到特殊的运输工具来完成。超限设备(货物)是指装载轮廓尺寸超过车辆限界标准;超重设备(货物)是指车辆总重量对桥梁的作用超过设计活载。佛山物流公司在当今的电子商务时代,全球物流产业有了新的发展趋势。现代物流服务的核心目标是在物流全过程中以最小的综合成本来满足顾客的需求。珠三角物流公司从原材料的采购开始,便要求有相应的物流活动,将所采购的原材料到位,否则,整个生产过程便成了无米之炊;在生产的各工艺流程之间,也需要原材料、半成品的物流过程,实现生产的流动性。就整个生产过程而言,实际上就是系列化的物流活动。合理化的物流,通过降低运输费用而降低成本,通过优化库存结构而减少资金占压,通过强化管理进而提高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使得有效达到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进口商应支付的关税金额和税率取决于进口商品的估价。出于这个原因,上的原因指定的可能估值方法的数量,但是,总协定第七条允许关税第六条总协定的起草成员国使用在商品估价方法的巨大差异的自由。 “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规则的某些部分第六条规定的适用,以提高统一性和确定性的部分的执行情况。该协议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统一和货物的海关估价的中性系统,既满足商业惯例的要求,避免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海关对进口企业商品进行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未明确规定我国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不同商品经济价值可以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教育采用通过这种估价方法(但总协定第七条本身对此规定了义务),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基于这种估价方法,然而,并不妨碍协议各方自愿将协议中的每种估价方法能够用于解决上述分析各种教学目的。

可用估值方法

  本协议规定了6种海关商品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我们这些教学方法时,应严格遵守下列顺序:只有当学生按照中国第一种方法无法及时有效地发展作出估价时,方可通过使用第二种方法,其后几种亦是如此(顺序遵守的规定也有这样一个国家例外,即当进口商提出相关要求时,可以颠倒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的顺序,然而,各发展中成员国之间可以根据规定前述进口商的选择工作要求教师必须能够得到提高海关的批准)。

  六种方法如下:

第一种方法:交易价值..

这种方法是协议规定的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应尽可能广泛地采用。 交易价值是该商品出口到进口国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但不一定是这个价格) ,但须作一些具体调整。 此方法仅适用于事务满足多个条件的情况。 其中一个条件与买卖双方相互关系的情形有关。 买卖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联系本身并不构成不接受交易价值的理由,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价格,交易价值仍然可以接受。 本协定提供了其他方法,可据以确定:

- 海关当局审查销售的情况下,如果有必要,从事与进口国的对话。

  ——进口商可证明能力有待提高估价的商品的交易市场价值具有非常近似于以前已为海关管理当局所接受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海关进行估价(“标准模型估计”)。

  第二种方法:相同企业商品的交易市场价值。

  海关估价理论依据中国当时对相同商品在相同或大致可以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交易市场价值予以分析确定。如有必要,可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规模发展以及或数量的大小作适当的调整。